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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时间:2021-02-22 13:57:36 实用范文 我要投稿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在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后,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相较于其他制措施而言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为宽松。如下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吴杰臻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我们接受林某伟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林某伟的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变更周传义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一、辩护人根据会见掌握到的案情,认为GM公司不是以诈骗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与普通的保健品电信诈骗公司有明显区别。

  通常的保健品电信诈骗犯罪操作流程如下: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广告吸引潜在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接访组成员在电话里了解客户情况后,就虚构事实,将一些伪劣保健品或虚构功能的保健品销售给客户;之后,接访组成员将客户资料汇给回访组成员,由回访组成员假冒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回访客户,并在回访客户过程中,了解客户食用接访组成员销售的保健品后出现了什么症状,根据客户的这些症状,虚构客户身体出现了某些毛病,如果食用他们提供的某些保健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继而刺激客户一而再、再而三向他们购买保健品。

  如果客户识穿了他们的骗局,要求他们退款,犯罪分子就以各种方式威胁客户,拒绝退款。

  第一,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涉案“公司”是非法注册的,没有相关证照。然而GM公司却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流通许可等证件一应俱全。

  第二,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会虚构产品功能,即将一些伪劣保健品当成合格保健品或将一些没有特定功能的保健品说成有此功能。然而GM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来源是正规的,三证是齐全的。销售保健品给客户时,公司也没有虚构保健品的功能,即不会为了促成销售,把没有特定功能的保健品说成具有特定功能,这从公司没有删改保健品的使用说明书,而是将保健品的使用说明书连同产品一起寄给客户的事实中得到确认。

  第三,在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与客户通电话时会虚构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增加被害人的信赖。然而GM公司是明令禁止员工虚构身份与客户通电话的,并且监听员工的通话,一旦员工违反规定的,就会通过罚款或辞退的方式予以惩罚,这从公司颁布了这些规定,以及惩罚记录中可以确认。

  第四,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与客户通电话时会虚构客户身体症状,引诱客户为这些子虚乌有的症状埋单。然而GM公司是根据客户身体的实际情况销售保健品的,甚至是以客户在医院检查的结果为销售保健品的依据,或者建议客户先去医院检查,确认了客户确实有某些症状了,再根据这些症状销售保健品。

  第五,通常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骗局被识穿后面临退款时,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威胁客户,以达到不予退款的目的。然而GM公司的客户投诉非常少,且当客户投诉时,公司的作法是答应客户的要求,全额退款,更不会威胁客户。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GM公司有着合法经营的意图,其所制定的运营模式并非以诈骗为目的',而是往正规的电商方向发展。

  二、关于案件其它细节问题的意见

  第一,当员工违规销售保健品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否知情及其态度问题。

  2014年12月之前,林某伟负责GM公司的管理运营,期间林某伟促成了GM公司与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公司合作开拓网上药店项目。

  之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便不再负责GM公司管理运营工作,转而专门负责林芝参网上药店以及该药店的微信平台营销工作。从卸任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就不再负责GM公司的任何工作事宜,对GM公司的管理运营细节也不再过问,连GM公司的工资、奖金也不再领取。

  对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管理运营GM公司这段时间,当员工违规销售保健品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否知情的问题:假设知情,他是听之任之,甚至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鼓励员工违规销售,还是切实执行公司规定,予以制止并惩罚相关员工,辩护人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确定,由贵院依法予以核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有人向林某伟反映过公司销售人员有类似诈骗的行为,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林某伟知道有类似诈骗行为而采取默许、消极、放任的态度,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依法不应逮捕。

  第二,GM公司产品售价是否过高?价格过高是否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事实上,GM公司销售的部分保健品,在实体店或网上商店上均有销售,经过对照可知,彼此之间的售价相差不多。事实上,扣掉广告费用、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等费用后,GM公司的利润并没有想像中那么高。

  辩护人认为产品的售价不是诈骗的认定标准,客户在购买产品时,自然会对产品的价格进行衡量,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客户愿意购买就意味他们认可该产品,接受该产品的价格,由此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刑法进行调整。

  第三,GM公司的某些销售人员不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没有系统的医学知识,是否意味着他们诈骗?虽然GM公司的销售人员没有医生执照,但是必须明确的是GM公司提供的是保健品销售服务,并不是在为客户提供诊断服务,而且中国目前也没有保健品销售资格之类的证书,也无从要求他们考取这些证书。GM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多,产品功能相当明确,只要客户如实反映出其症状,即可推荐功能相对应的产品,与有没有系统医学知识没有多大关系。

  第四,GM公司的某些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夸大其辞,如果夸大是否属于诈骗?辩护人认为销售人员在给客户介绍产品时,所说的话与使用说明书上的记载完全一致,那是不可能的,但是GM公司是把使用说明书附着保健品寄给客户的,只要销售人员没有虚构产品的功能,客户以使用说明书上的记载为准。因此,产品的功能客观上无法虚构,无法改变,客观上限制着销售人的介绍无法达到虚构事实的程度。

  三、如果GM公司在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卸任后才从事了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活动,由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对此事不知情,不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份后,犯罪嫌疑人林某伟便不再负责GM公司管理运营工作,转而专门负责林芝参网上药店以及该药店的微信平台营销工作,对GM公司的任何管理运营细节也不再过问,连GM公司的工资、奖金也不再领取。

  虽然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GM公司股东之一,但由于其对卸任后事情不知情,那怕之后相关人员实施了诈骗活动,也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四、犯罪嫌疑人林某伟是主动到案,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事实上,2014年6月18日,办案机关到GM公司营业场所突击检查时,林某伟接到林芝参公司财务周雪梅的电话后,知道了办案机关来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的事实,其主观上认为GM公司是在合法经营的,便主动回到公司接受办案机关询问,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责任,或者逃逸。从林某伟的到案经过也可佐证其没有社会危险性。

  另外,犯罪嫌疑人林某伟的妻子陈某某已怀孕7个多月了,让其可以回去照顾妻子临盆,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特向贵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贵局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2017年xx月16日

  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热点问题

  实践中,许多新人律师或多或少对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性事务存在理解错误。为了更好的理解取保候审相关程序规定,本文特别梳理了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规定的七个核心问题。

  ⑴、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上述五类主体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⑵、接收取保候审申请的办案单位: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接受申请的单位为公安机关;如果案件处于审查起诉或者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接受申请的单位为检察院;如果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接受申请的单位为人民法院。最后,无论向上述任何单位提出申请,其执行单位都是公安机关。

  ⑶、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之规定,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

  ⑷、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的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⑸、保证金的数额(你还真别嫌贵,不打折!)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①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②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③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⑹、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⑺、取保候审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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