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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前之规定

时间:2021-06-19 14:45:0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前十条之规定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讨论通过,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前十条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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