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看点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24日,吉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及相关部门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
共24站次气象台站遭破坏被迫搬迁
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准确可靠气象资料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我省共有各类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56个,区域气象观测站1388个,目前因城市规划和探测环境遭受破坏而被迫搬迁的气象台站共24站次。
李振声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屡遭破坏和气象台站的频繁搬迁,直接影响气象资料的连续性、代表性和可比较性,进而影响到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降低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所采用气象数据的可信度。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证气象探测设施正常、稳定、可靠地运行,是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准确的关键。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提高了对气象设施和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在具体落实上,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为此,结合我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截止到2015年12月,我省已经有48个市县编制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由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气象设施及用地不得破坏和侵占
《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的责任是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无人值守气象设施的委托管理协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爆破、钻探、焚烧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本着尊重科学的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台站数量最多、气象探测环境最易受破坏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等重要台站,按照世界气象组织的要求规定了保护标准。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 应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工程建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是目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解决起来难度最大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只能从源头预防,难以事后纠正。”李振声说。《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条例》规定了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可以申请迁移气象台站,但必须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新站需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规定拟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应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国家基本气象站和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为了保障气象探测信息的连续性,《条例》还规定,气象台站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新站址正式投入使用前,旧站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影响、破坏或者改变其用途。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建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而做到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放到城乡建设全局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了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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