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最新解读「焦点」
上海5月1日起实施新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据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条例》将立足上海老龄化发展实际,围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等内容,在多个方面体现制度创新。
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目前有65周岁以上户籍老人283万,《条例》首先重在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关于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的多项规定,将有力推进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针对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养老服务筹资水平较低的现状,《条例》提出“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是上海社会保障方面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自2013年7月以来,上海市人保局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计划试点,2016年已逐步在全市推开。在此基础上,上海正在研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及与商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系统性方案,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其次,《条例》“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这是上海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大民生政策。
去年12月初,在前期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上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初步方案意见。通过媒体、网络、热线等渠道以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制度方案进行了完善,目前已经上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日起同步实施。
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也是《条例》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内容。“社会服务”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这是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旨在通过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派单、统一监管,促进基本养老服务资源和需求的公平有效对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该制度从去年开始在上海部分区县试点,目前正在全市推开,今年内要求普遍实施。
第二,对重点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行多方面规定。截至2015年末,上海全市累计建有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442家,为1.5万名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健文体、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累计建有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34个,为7.3万名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但上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还远远不足,今后,在继续推进养老床位建设的同时,上海要更加注重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嵌入式、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要求。这也是上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呼声比较强烈、迫切要求突破的内容。近期,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养老服务业企业分类登记,降低登记门槛,促进注册便利化,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也将出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设置护理站,参与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此外,上海将切实落实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条例》专设了“社会优待”章节,对老年优待做了详细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落实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多个方面的优待措施,希望在《条例》的推动下,有更多社会资源向老年人提供更多优待优惠服务。
《条例》还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赡养人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义务都有明确规定。精神赡养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也要“常去院看看”。鉴于老年人侵权案件、子女不尽赡养责任等时有发生,法条还将细化操作性办法。最近,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已向社会公开招标课题,开展家庭养老责任实现途径的专题研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专项调研,健全老年维权网络,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
【阅读延伸】
2016年4月7日,一则“上海新规:子女拒不回家看看或影响当事人信用”的消息备受外界关注。其中提到,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新版《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分开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养老机构等有权督促;对拒不探望的子女,老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其工作与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此说法一出,即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甚至质疑,虽然这样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用法律强制来管人情,有失妥当。
就官方公告的《条例》来看,前述消息对“新规”的描述并不十分准确。仔细比对全文可以发现,《条例》仅规定相关机构可以“建议”“督促”家庭成员探望老人,并无将不探望老人者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强制性规定。而从后续相关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后半句的说法其实来自上海法制办负责人对如何保障《条例》实施的回应,即除了道德教化之外,还有诉讼和信用记录两种措施。尽管如此,这并未排除现实中于《条例》规定之外实现这种设想的可能,因为这位负责人提到,北京、江苏等地已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判例,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相关信息会归入信用平台。
从逻辑起点上说,把子女拒不履行探望责任同个人信用联系起来的设想,依据是2013年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虽然近两年的确有法院据此判令子女定期探望,但在现实操作中,该条款一直备受争议。除了如何定义“经常”这样的操作层面的难题外,质疑者提出的最重要的一条理由是:探望权本质上是一种精神需求,而法律调整的只是个人的外在行为,纵然子女出于法律约束,形式上定期去探望老人,但如果口不应心、言不由衷,最终并无法给老人带来真切的关怀和慰藉。在这种前提下,哪怕将来再引入社会征信系统做进一步约束,其实际效果同样不容乐观。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龄化社会正逐步到来已是不争的事实,仅从数字上看,截至2014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37亿,占总人口的10.1%。未富先老、城乡发展不平衡、家庭规模小型化等原因,导致老人长年独居、有病不敢医等一系列养老问题。尽管“养儿防老”是传统沿袭下来的名言,但家庭结构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家庭养老模式。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对很多80后独生子女来说,往往需要面临异地工作又要照顾四个老人的状况,即便是主观上想尽到责任,但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之下也未必完全能够实现,而这样的难题恐怕也非简单法律强制所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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