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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时间:2021-06-21 11:46: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无户口落户细则出台

  “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表示,意见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清理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清理落户“门槛”,让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这样说。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孩子的户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办下来。“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其实,我国近年来已着手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全国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先后为1000多万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同时,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政策,解决户口与计生“挂钩”问题。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2015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户口登记的本来意义就是反映真实的人口信息。”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让我国户口登记回归本位。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

  圆“户口梦”,关键要圆“福利梦”

  如果说人们重视户口,不如说重视的是户口簿上附着的教育、社保等种种社会福利。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岳经纶说,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岳经纶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申请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要件须知,避免申请者跑冤枉路。同时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机洗白。

  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出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我市5月18日下发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的原则,这次共针对8类人员17种情况分别制定了解决方法。

  这8类人员分别为:应当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无法随父母落户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外地无户口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本县(区)域无户口人员。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对因历史原因拖延已久的偷生、抱养、弱势人群等各种未落户情况都制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法。针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无法落户的情况,如果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导致子女无法落户的情况,由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生育证明或死亡人员注销户口证明,监护人一方为呆傻人员或身体有疾病的应提供县级医院诊断证明、就读学校证明、派出所民警调查笔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针对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无法落户的情况,应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公民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取得《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条件的,需要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提供《打拐DNA检验结果反馈单》、能够说明落户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其他无法落户的情况,市民可以就近向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咨询。

  公安部门提醒尚未登记户口的居民,请主动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范受理核准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对发现违法违规落户的,将对有关民警依纪处理;发现重复落户的,在依法删除重复虚假户口,收缴相关户口、身份证的同时,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领户口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户口、身份证的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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