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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

时间:2021-01-16 15:13:2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

  首先,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但“解决”不仅体现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上,还需要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其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非程序性争议,是否可以由庭前会议作出排除决定的实践做法不统一。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整理的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吧。

庭前会议制度价值与程序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庭前会议的制度价值在于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在于使公正与效率并重。建立“庭前会议”程序,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获取,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另外,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庭前会议程序的必要性就会尤为凸显。提前确定回避、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争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无论对于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而言,都可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庭前会议程序反映出控辩关系发展的趋向。对抗与合作在控辩关系中体现了两种不同的诉讼理念,但两者有着共同的制度要求,在整体价值上也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说,交锋对抗与沟通合作是我国控辩关系发展的双重趋向。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曾经任人摆布的.诉讼客体成为能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诉讼主体。因此,在充分尊重和维护控辩双方程序性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的现代诉讼中,交锋与沟通便成为客观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的截然独立但却紧密相关的两种关系。庭前会议制度正是控辩交锋与沟通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庭前会议程序,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控辩双方的交锋从开庭阶段提前到庭前会议阶段。另一方面,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开示,对于被确定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因非法证据被排除而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由公诉方撤回起诉,终结案件,使开庭审判工作更加实质化。

  三、对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的建言。考虑到我国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庭前会议制度尚属初设阶段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该项程序。

  首先,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请主体。修改后刑诉法未明确庭前会议由谁提起。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启动由法官决定比较适宜。具体操作为:检察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法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在美国,刑事案件审理的庭前会议是在组成陪审团之前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所发动的为保障其诉讼权利和救济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定程序,法官无权积极主动地去启动刑事诉讼的审前动议程序,而我国刑事庭审前会议制度明显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修改后刑诉法中虽未明确规定程序由谁启动,但考虑到我国一直以来民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和公权力强大的具体国情,庭前会议由法官主动依职权来启动比较适宜。

  其次,应当明确将回避、非法证据的提出及出庭证人的确定限定在庭前会议阶段。美国刑事审判中庭前会议程序主要是实质性地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审判事实的陪审团不受非法证据的“污染”。在以往我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涉嫌非法的证据一直陪伴走完所有刑事诉讼程序,直到法官出具裁决书。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和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意见,在实施中也应注重保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利。为产生实质性的诉讼效果,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必须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和非法证据排除三项事项在庭前会议上申请,如果在刑事庭前会议不行使该项权利,则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再次,应当赋予庭前会议一定的裁决权。回避事项当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一级层次,而非法证据排除是保证刑事审判公正的最低要求。对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可以由刑事庭审的庭前会议进行实质性调查并将有关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审判的事项进行裁决,在正式的法庭开庭之前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先行予以解决,这对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将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而在庭前会议上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可以直接撤回起诉,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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