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吧。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市)、上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市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市、区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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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或是遇到喜庆的事儿,放鞭炮都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仪式。浓郁的节日氛围也在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和腾空而起的彩色烟火中达到顶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住进了整齐划一的住宅小区,原本大多在野外空旷地带燃放烟花爆竹,如今,却只能在小区、街道等人流密集的区域燃放,小区有限的环境空间以及小区周边的路况,根本无法满足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在爆竹腾空飞与烟花满天舞的喜庆时刻,往往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危害:
燃放不当引火患危害大 莫让“娱民”成“扰民”
前不久黑龙江一12岁男孩往小区院里的窨井盖内扔进一个鞭炮,井里沼气被点燃引发爆炸导致其重伤不治身亡。其实每年因燃放不当导致的火灾案例还有很多,离我们也并不遥远。自2013年以来,每年除夕夜到正月十五期间,苏州警方接报的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警情均在80起左右。
2013年2月17日上午,相城区一幢商住楼起火,火从楼下外墙一直烧到楼上,据消防部门调查,初步鉴定为楼下燃放烟花,导致11楼空调外机挡板起火,继而蔓延至楼顶。
2013年5月1日,园区金鸡湖大道与星湖街口旁一处小区内,一幢居民楼的'16楼起火,房屋内被烧得一片狼藉,损失较大,13楼居民家晾晒的被子也被烧坏。据介绍,当时楼下有人燃放烟花,怀疑是烟花火星溅射,引发楼上火灾。
2016年大年初七的晚上,昆山一个小区两间民房燃起了大火,住在这里的杨师傅一家疯了一样往家里冲。虽然大火很快被扑灭,但两间平房的财物,几乎全部被烧毁。杨师傅的儿媳张素侠说,两口子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以收旧货为生,已经有三四年时间了。当时全家人不顾危险要冲到平房里去,是因为屋里放着去年一年赚下的4万元血汗钱。根据消防部门的初步查勘,起火点应该就在东面平房外面,当时那里堆放着破烂的衣服和塑料纸。而起火的原因,竟是张素侠11岁的侄儿小华燃放鞭炮引起的。
2016年7月17日晚上,常熟一处居民楼的26楼突然起火,浓烟不断,接到报警后,消防很快赶到现场,上楼后发现起火房屋大门紧闭,确认屋内并没有人。最终破门扑救,才将火灾完全控制住,避免了损失扩大,事后了解到,起火前,楼下曾有人在燃放烟花,可能是烟花火星升至高空后,溅落到房屋的阳台上,引燃堆放在阳台上的杂物。
这些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给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危害,损失惨重。除了易引发火灾,燃放烟花爆竹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污染空气了。相关数据显示,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浓度,特别是对PM2.5浓度的增加有显著“贡献”,尤其是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将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每年除夕夜,是市民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时期,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到的PM2.5浓度都会有明显的上升,这也让沉浸在过节喜庆氛围中的人们感到有些尴尬,出门都要戴上口罩。
此外,激烈的炮响,对于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尤其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阵阵爆竹响声后,满地火红的一片,是我们在街边最常见到的景象。据了解,2016年春节期间,苏州古城区共清理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350余吨,给环卫工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大力做好禁燃宣传
市民违禁将被处罚
为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和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日前,苏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宣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在内的6个行政区域将在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苏州市禁放办决定,12月26日至31日为“禁放宣传周”,苏州市消防支队将结合此次活动,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突出,切合实际的全覆盖、立体化、多层次、广角度的禁放宣传活动。
活动将以消防安全为主题,走进居民小区、街道等通过小区内公示栏、LED显示屏、消防宣传车等多种载体宣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向群众发放《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结合近年来火灾特点和国内外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和造成的伤害一系列典型案例开展提示性、针对性、警示性禁放宣传工作。
同时,苏州市消防支队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响应、齐发力,宣传《禁放规定》,讲解禁放意义,报道民意导向,形成深厚氛围,并以“禁放宣传周”为起点,持续性、滚动式进行宣传报道,在春节来临之际形成禁放宣传高峰。苏州市消防支队还将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群等新兴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告知,适时通过短信平台向手机用户发布禁放短信。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苏州消防支队将紧密结合“冬春火灾防控”活动,提前做好元旦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在烟花爆竹燃放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开展错时检查、巡查,全力清查火灾隐患,对检查、巡查中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将主动进行劝阻,对违规燃放,不听劝阻的人员,将及时上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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