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征管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六种方法,注意顺序)
共六种,依次使用: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特殊情况下,可颠倒使用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是原则而非方法。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认,包括进入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相关费用”包括:装卸费、搬运费等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2)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应付的、实付的,并调整后的价款总额,不同于发票或合同价格,它还包括间接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的总价。
(3)关于“调整因素”
① 计入项目:(买方支付。可量化)
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由买方支付,销售佣金是由卖方支付。购货佣金(向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而又未纳入价格中须由我方负担的容器费用;
c、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协助价格:由我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协助价值:工、磨具、材料、工程设计、境外技术开发等
e、不是作为货物价格一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商标使用费、专有/利技术使用费等
注意:与货物无关的不能计入,费用的支出与向我国销售无关的不能计入。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因素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a、买方负担; b、未包括在价格中; c、有客观量化的资料佐证
② 扣减因素:(条件:能与货价分清,在发票或合同中单独列明,否则不能扣除)
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进口后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的费用而非货物进口费用),保修费除外。
b、货物起卸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运输、保险费);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税;
d、境内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境外考察费、进口货物境内复制费;
e、利息(融资产生、有书面融资协议、单独列明、利率不高于当地的利率水平);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① 我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如: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只能销售给第三方或指定方则购成了限制。
② 货价不应受无法确定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搭售行为,以买方必须销售给卖方东西为前提。
③ 卖方不应还有二次收益的存在。若有必须可以按照规定做出调整;
④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可以有,但必须不对成交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1) 相同或类似货物:同一地区或国家生产、原理结构、特性、材料、使用价值等类似,在功能和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的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即在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的运用
价格可量化调整:考虑数量、运输方式和距离、商业水平等,这种调整应在可量化的基础上进行。
3、倒扣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各项进口税和各项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a、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b、保持进口状态销售
c、第一环节销售
d、向无特殊关系方销售
e、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即最大量批发给买方的价格)
(2)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为基础)
②时间要素(申报之日前后各45天,可延长至90天)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法倒扣项目:
a、境内销售利润、支付的佣金和一般费用;
b、进口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等国内税;
d、加工增值额(如果存在境内简单加工)。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地生产成本为基础,加出口至我国的运费、保险费,以及合理的利润及费用。
5、合理方法:禁止使用下列价格确定法: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
(2)两种价格选择高的价格
(3)出口地市场的价格
(4)以计算价格法之外的.价格或费用计算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拟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料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料件需征税的,主要是针对不予保税部分的征税,因此以其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原进口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制成品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为完税价格
2、加工区加工企业内销成品的审价方法
(1)内销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2)内销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加工企业内销料件或成品
(1)纯进口料件制成品内销或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或料件或成品的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2)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以原进口料件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3)成品中含有国内料件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4)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时,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4、从各区进境保税物流货物的价格审定
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但必须包括仓储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则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期限外,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方法审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进口时完税价格的审定
境外加工料件费、加工费、复运回境的运保费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进境是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审价方法审定完税价;留购时,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租赁期间,以租金为完税价格
租赁期满,已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交税的,以审定的租金总额或者货价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监管期间内转售时存在征税问题。方法:
完税价格 = 原进口价格 – 折旧 = 原进口价格 * (1 – 使用月数/监管年限*月数)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相同或相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按介质成本或者价值审定完税价格:
(1)介质或软件的价值分列;
(2)未分列,但可以证明介质或软件的成本或价值;
注意:美术、摄影、音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不适用。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输工具作为货物进口,如果自身动力进京,不另计运费;
2、保费需要另求时: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0.3%;
3、邮递费包括保险费与运输费用;
4、边境外交货的运保费 = 边境口岸价 * 1%。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括运费、保险费等。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直接收取和间接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装船后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
3、单独列明的卖方自己承担的佣金
(四)出品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同进口的六种方法:成交价格法、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法、计算法价格法、合理方法。
完税价格 = FOB(中国境内口岸) – 出口关税 = FOB / (1 + 出口关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发出书面质疑通知,货物的收发货人5天内(可延期10天)提供证明资料,限期内不能提出,可放弃或申请延期。
对于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不符成交价格条件,不经该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阶段。
(二)价格磋商程序:
与收发货人了解情况,磋商确定价格。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不需价格质疑、价格磋商可直接审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分批进口货物,前曾有批次估价的;
2、完税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2万人民币以下的;
3、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和旧品等。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具保放行货物请求权。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3、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知情权。
4、估价不服下的申诉权。向上级海关提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的义务
2、如实申报的义务。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单据、资料等
3、举证的义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交易价格不受特殊关系的影响。http://jianlimoban.c32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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