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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二十

时间:2023-02-14 06:04:16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二十)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概述
  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4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等5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进入申请
  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企业进人审批和管理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魉?不予退还。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5.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各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6.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7.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实施的税率、汇率。
  8.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1.含义、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2.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海关监管
  (1)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囗、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2)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3)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建立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终端设备,并与海关进行联网。
  (4)园区企业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1、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6)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
  (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8)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9)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
  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10)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