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证人拒绝作证权, 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 基于其特定的身份, 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 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形成的制度便构成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由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定义可知, 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的前提是首先应当具备证人的资格, 符合法律对证人资格的规定; 其次, 证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与被告有特殊的关系(例如夫妻关系), 基于这种特定的关系或身份, 证人才能够享有拒绝作证权; 再次,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范围、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证人均有作证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是证人的适格性和证人的可强迫性相分离的产物。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务特权, 公务人员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作证; 职务特权, 指特定职务上人员因其身份而得知的秘密事项, 可以拒绝作为证言提供; 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 如果证人提供证言, 有可能使自己或自己的亲属受牵连以至受刑事追究或被判有罪时, 就可以免除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 亲亲相为隐的特权, 这是指夫妻之间或者特定亲属之间, 有权拒绝就从对方获知的信息提出不利对方的证据。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内容
1、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定义和特点
1.1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定义
1.1.1 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且具有作证资格的人
1.1.2 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主体需具有某种与案件或被告人特定联系的身份
1.1.3 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对因自己特定身份而获得信息而享有拒绝作证权
1.2 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特点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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