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债权人,以管理中心及所辖各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充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向具备本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管理中心提供本项贷款资金,获得收回的贷款本息及实现的各项权益,承担贷款风险。
本项贷款的手续由管理中心委托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本项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连续一年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欠缴的、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二)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
(三) 已支付所购房屋全部价款的以管理中心确定的首期付款比例以上的首期付款并具有偿还本项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配偶缴存有住房公积金,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只能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该项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额度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工作年限。
第八条 本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的实际额度按照下列四项计算的最低值确定:
(一) 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倍;
(二) 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除首期付款后的金额,质押权利凭证不高于所载本金之和的除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三) 不高于借款人所购房屋全部价款的除首期付款后的金额;
(四) 不高于20万元,有共同申请人的不高于25万元。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本项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财产抵押和权利凭证质押。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二手住房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馈赠、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本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限、额度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及时补交,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对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依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的权利凭证或向保证人追索连带保证责任,以确保管理中心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项贷款。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对提前偿还的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利息,但借款人已经计付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万元单位的整数,且提前还贷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提交本项贷款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其本人和配偶的下列资料:
(一)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 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有效的支付首期购房款的资金证明;
(四) 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经济收入及公积金缴存书面证明;
(五) 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以及对其享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有权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六)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贷前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办理合同公证及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项贷款对借款人一律不提取现金,由受托银行以借款人购房款或建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单位(人)或建造、翻建、大修承建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本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否则,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获得本项贷款的,一经查实,管理中心即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项贷款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经管理中心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或解除合同。变更协议未签订前,原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项贷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管理部受权归集范围内的本项贷款,由管理部受理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本项贷款业务应接受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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