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有关金融机构的专家组成。
贷审会的.工作规则由管理中心制定。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或管理中心设立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和合同;
(六)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七)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管理中心的信贷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贷审会或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应在三日内将所贷资金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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