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贰份,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帐号。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已在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和首付款凭证。
②购买存量房的,应提交契税证和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九江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交款凭证或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住房时:
自建、翻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大修住房时:
应提交房屋产权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初审后,凭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报告。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①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九江市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5、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7、房租超过家庭收入26%时,应提供单位、房租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月房租-月家庭收入×3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按照规定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以上信息来自《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具体标准请以九江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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