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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时间:2021-03-13 10:48:27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伤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工作中收到的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伤害,工伤出现以后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之后才能进行赔偿,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工伤鉴定要准备哪些材料吧。

  工伤鉴定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相关阅读: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工伤鉴定材料是哪些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哦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

  延伸阅读

  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举例说明

  工伤鉴定要什么手续,救济途径是什么?

  工伤鉴定去哪里做才行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连进行过工伤鉴定的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由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的,同时工伤鉴定也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工伤鉴定都是指的狭义的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怎么办

  许多人丢三落四,很多重要的东西经常找不到,有的甚至连工伤鉴定的原件都弄丢了。那么在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时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急的团团转,但是小编要告诉您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相关知识

  杨某某和温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杨某某,于2011年7月2日到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兴隆城工地从事模板工,工资每天人民币22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不幸的意外事故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上午8:30分左右,杨某某在该工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砸伤右腿。后杨某某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共住院治疗了34天。事故造成杨某某右腿功能几近丧失,右腿无法弯曲,肌肉萎缩。2012年2月23日,杨某某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2012年3月20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2年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鉴定杨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2012年5月25日,杨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市372390元。但是,在杨某某提出该仲裁申请后,西建建筑工程公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第三人温某某(杨某某所在班组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其与杨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与杨某某的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在仲裁之前,首先必须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的确认。因此,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了仲裁审理。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杨某某已经筋疲力尽。作为一个农民工,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杨某某遂于2012年8月31日,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正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办。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在接受法律指派后,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案件,本案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

  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向被告杨某某调查后得知,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自然人温某某根本没有任何资质,他也不可能有资质雇佣杨某某。杨某某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西建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定上述情况后,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代表被告方作如下答辩: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文规定,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都认定了杨某某的用工主体为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受伤系工伤。因此,本案即已依法认定杨某某的伤为工伤,其与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杨某某与温某某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的认定。原告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在于滥用诉权,拖延工伤的赔付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让农民工知难而退。二、原告对他的主张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诉求应予驳回。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其欲对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意图使其公司规避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却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原告温某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011年9月28日签订该协议的当时,杨某某的受伤未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谈泊,认知有限,六级的伤残只赔偿13000元,对于受害人杨某某来讲,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所以上述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于2012年10月24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杨某某与温某某、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本案终结后,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得以继续进行,恢复审理工作。2012年11月12日,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莆城劳仲案[2102]3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476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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