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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

时间:2022-09-25 01:14:07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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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全文内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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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维刚:全国社保基金是稳定发展资本市场重要力量 受托管理各地养老金投资细则正在制定

  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际,《证券日报》记者针对读者关心的话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

  《证券日报》记者: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请问《条例》制定的背景以及实施的意义?

  金维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我国为了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于2000年创建的国家战略储备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

  截至2015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金资产总额达1.91万亿元,基金权益合计1.80万亿元。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1.5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6%;此外,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的8个试点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共有1149.25亿元;还有广东省和山东省委托资金1732.88亿元。2015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总额共计2287.04亿元,收益率达到15.1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过15年的发展,在基金筹资机制、投资管理体制、基金运行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已基本成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有利于促进基金不断做大做强,有利于为应对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确保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做好必要的资金储备,有利于维护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的社保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证券日报》记者:《条例》的实施对资本市场意味着什么?

  金维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稳定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按照《条例》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基金投资运营方面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同时,要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属于长期投资,注重于长期收益和基金安全,并且以确保基金安全为投资运营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力争实现保值增值。因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稳定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对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别投资或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严格的选聘、考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惩。这将促使承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或投资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并实施更加稳健的投资或托管的运行机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规模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格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证券日报》记者:养老基金入市将在什么时候?现在已到什么阶段?

  金维刚: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中可以投资的资金,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上述《条例》也明确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具备受托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资格。目前,有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合同文本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截至2015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8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2万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0.46万亿元。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早已实行省级统筹,但除少数地区在全省范围内真正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外,绝大多数地区仅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基金仍然分散在各地级市(州)。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更低,主要以县(区、市)级统筹为主。按照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须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因此,需要将分散在各市(州)、县(区、市)的统筹基金进行归集,除保留必要的日常支出需要和储备需要的资金之外,将可以进行投资运营的资金集中归集到省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的专用账户之中。预计在今年有关准备工作就绪之后,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陆续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随后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再委托符合政府审批具备相关资质的投资机构承担这些基金的投资运营。

  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估计,目前全国可以归集并投资运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约在2万亿元左右,其中可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可以按规定投资的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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