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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员可转入南京“养老”

时间:2021-01-08 15:30:3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五类人员可转入南京“养老”

外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南京的问题得到解决。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出台,相关人员即日起可申请办理转接手续。

  据了解,我市人均800多元的养老金水平在全国居于中等偏上位置,近年来出现“外地缴费,南京养老”的参保人。据统计,自2003年7月到2004年6月,社保关系从外地转入南京的有8200人,其中大部分人不足10年就要退休,而转出只有3800人。据初步测算,转入转出人数的差额,造成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年就多支出4000多万元。

  五类人员可转入南京“养老”

  根据该办法,5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我市的所属单位,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跨统筹区在我市自主创业,已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曾在我市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我市,其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其他跨统筹地区到我市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即上述1—4类不满10年,第5类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不符条件人员应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不符合以上接续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仍应保留在原参保地,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不愿意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我市新建社会保险关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申请将其在我市参保建立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结算领取,同时终止其在我市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南京日报http://jianlimoban.c32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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