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全文2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16〕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和改造规划,结合《多伦诺尔镇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和明确棚户区界定标准,优先将旧城区、山西会馆、汇宗寺、善因寺、碧霞宫、城隍庙、佛殿等重点规划区域及城市内涝区、城镇危房户、特殊群体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抓紧编制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抓紧编制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住建部门要在年初上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完善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2016年棚改任务,抓紧实施房屋评估和置换协议签订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盟行署下达的任务。要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前编制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安置住房选址布局,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要加大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其尽快具备交付居住条件,为居民购房创造有利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更多房源。
三、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政策落实
(一)进一步转变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坚持把货币化安置和回购市场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拓宽货币化安置实施范围。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同时,要做好困难家庭的安置补偿工作。
(二)落实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契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搭建存量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县房管局要做好已竣工、在建住宅及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情况的分类调查摸底工作,发布收储房源信息,保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选购存量房源信息平台渠道畅通,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和对接工作。对待分配的廉租住房,纳入房源超市,统筹货币化方式实施安置。
(四)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县财政部门牵头,住建、监察、审计、房管部门配合,加强对估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县人大财经委要积极开展对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复查。
四、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及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
(一)全面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把按规定方式和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额度。执行本地区最高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比例和装修提取比例均由原来购房总价款的25%调整为购房总价款的50%,装修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最高均为20万元。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条件。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保证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放宽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放宽条件、创新模式,为在建的各类商品住宅、写字楼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开发企业加快工程进度,早日竣工并交付使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各类购房者提供贷款。
五、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住建部门要将城镇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市场化运作收益和财政状况等,科学制定我县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与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多伦分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支持,增加信贷资金额度。要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改项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改融资体系,为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资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具体负责棚改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情况收集、信息编发、总结上报等日常工作。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落实责任主体,抓紧组织落实棚改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力量配置,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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