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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定

时间:2021-06-16 16:51:5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

  这一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售者的义务作了具体细化。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

  监管办法列出负面清单,禁售六类商品,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另外,该负面清单上的其他五类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监管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监管办法规定,“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对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同时,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的原则规定,《监管办法》对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义务,确保商品的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法,对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识,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三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处理消费纠纷履行民事责任的义务以及对不合格商品的退市退货责任;四是明确了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五是明确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经营者不得为禁止销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质量义务;六是明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等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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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消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五月一日正式实施。根据《监管办法》,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将以随机抽查的方法对线上线下销售商品进行质量监管,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此外,明确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表示,《监管办法》规定了对经营者实行必要的行政指导和主动督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工商部门应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问题的源头治理。

  近年来,随着电商购物越发普遍,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发布的电商数据显示,2015年涉及网络零售消费投诉案件为88534件,占投诉总量的71.92%。其中,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方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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