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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管业务新规定解读

时间:2022-07-19 02:16:0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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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解读资管业务新规定解读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于7月18日正式实施。这是在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实践一年多以后的升级换代版本,也是在今年5月,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最终形成了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此次《暂行规定》各项监管标准普遍提高,相较实施中的八条底线更为严格。比照前期的征求意见,主要强调包括穿透核查原则、降低杠杆、鼓励主动管理、规范销售等方面,拟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并且,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近年来,部分机构在资产管理的“外衣”下开展了大量本质上属于信贷、投行或经纪的业务,例如通过结构化产品给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产品内部间接实现配资加杠杆等。中投在线研究中心认为,监管部门推出上述针对性措施,将是私募资管行业迈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步骤。通过划清业务红线等举措,未来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程度将得到明显改善。

  ★关于结构化产品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在结构化产品定义上,《暂行规定》中提出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在征求意见稿里有争议的,关于结构化产品优先级是否能宣传预期收益率这条,最终还是一刀切没有给予赦免,一概不能宣传。

  《暂行规定》中对杠杆率计算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即: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首次明确中间级、加层资金应当列入优先级份额。原有八条底线中规定杠杆倍数=(优先级+劣后级)/劣后级。而杠杆限制比照5月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明显变化,还是将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下调至1倍,固收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仅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倍降低至2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中投在线研究中心认为,这一安排符合当下监管的风向,整体风险控制更为严格,有利于防范高杠杆产品对市场造成的过大波动。

  ★融资杠杆率

  关于融资杠杆率的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从原来的140%提升至200%。可见对杠杆率的限制并没有一刀切,规定中处处可以看到对结构化产品的限制,但对于主动管理的、风险度略低的产品还是持鼓励态度。上限提升也有利于非结构化的产品扩大资金规模,寻求良好的发展空间。

  ★穿透核查原则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同时银证合作的集合及定向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抬高了银证合作门槛,变相鼓励主动管理。

  这对信托行业或产生利好。中投在线研究中心认为,此次《暂行规定》的目的旨在通过降低杠杆,规范结构性产品开发及销售,并抬高通道类资管计划的门槛,鼓励主动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无论是“八条底线”还是《暂行规定》,都将采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管理体系。考虑到目前信托行业无论是从监管还是从净资本来看,均走在了同业之前,因此我们认为在现行更为严格的监管体制下,一些私募资管及资管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将会逐步转向信托,对从事证券业务较多的信托肯定形成利好。

  ★关于“保本”

  《暂行规定》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的规定。包括禁止通过预提优先级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率等。

  这意味着不允许劣后为优先提供任何收益保障或者收益补偿,优先的收益率不能百分百实现。

  禁止了这种变相保本,那么将会对银行资金的对接产生直接冲击,业务规模或将收缩。

  而不符合这条“保本”规定的,同样“新老划断”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率,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配套《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为配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还于7月15日发布了《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以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选聘符合《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进行充分披露。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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