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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解答「详解版」
近日,广州市市建局关于《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详情如下: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保障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穗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关办法。2015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可按该细则申请保障。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哪些方式?
答:政府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6.目前政府确定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限额标准如下:
家庭组成 (人口数) | 家庭规模 调节系数 | 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 |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 ||||
1 | 1.2 | 35321 | 35321 | 2943 | 18 |
2 | 1.1 | 32377 | 64755 | 5396 | 33 |
3 | 1 | 29434 | 88303 | 7359 | 46 |
≥4 | 0.9 | 26491 | 105963 | 8830 | 60 |
备注: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7.哪些住房纳入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核定范围?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9.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及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10.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需要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保障对象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何时能享受住房保障?
答: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领取;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
12.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领取租赁补贴?
答:《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实施。自《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
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未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轮候期间不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持有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失效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三证”仍然有效的,可继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日期自“三证”有效当月起计算。
《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前,已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处于轮候期的双特困家庭,也可根据《办法》规定按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其中:
2016年7月前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7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016年7月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家庭,自2016年8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13.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
收入补贴系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补贴系数 |
双特困家庭 | 1.3 |
低于或等于15600 | 0.9 |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4795 | 0.7 |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35321 | 0.5 |
区域补贴系数:
户籍地 | 补贴系数 |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 | 1.1 |
白云区 | 1.0 |
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 | 0.9 |
14.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分配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15.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交多少租金?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承租政府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详见下表: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租金缴交标准 |
低于或等于10800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
高于10800,低于或等于15600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0663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434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
高于29434,低于或等于35321 |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
16.特殊困难群体在缴交租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双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1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期限是多少?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补贴期限未届满的,仍按原住房租赁补贴期限执行至期限届满。
18.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为几年?
答: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至期限届满。
19.原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需要退房吗?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答: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的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单位公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
20.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须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什么情况下要退出保障?
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2.保障期间,住房保障部门会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查吗?
答: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同时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23.期满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核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核定保障资格和标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并批准资格。
24.保障对象进行期满审查需要递交哪些资料?
答: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婚育等情况。
25.如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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