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规定:高校理事不得以捐资获取点招名额(全文)
教育部近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规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据媒体报道,在一些高校,每人每年给高校捐资便可成为“校董”,获得相应的“点招”指标。
一企业主称,他是某知名高校的“校董”,每年向这所高校捐100万,作为“回报”,每年学校招生时就会给一个“点招”指标。“这个名额可以给自己的孩子、亲属用,也可以送给生意合作伙伴或有所求的官员。”
针对实践中个别高校存在的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规程》中明确了两方面的要求:首先,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其次,在理事会的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
理事会要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坦言,目前,公办高校理事会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定位不清。理事会多数仅定位为咨询机构,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缺乏清晰界定。二是职责不明。多数高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筹资及为学校提供服务,有些事实上成为了联谊会,没有发挥其在促进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作用。三是组成及运行规则不规范。高校理事会普遍由学校相关的企业代表或者捐赠者组成,并未体现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所要求的广泛代表性。此外,在理事产生、运行机制、议事规则等问题上也缺乏具体规定,理事会运行不规范,等等。
《规程》规定,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21人,学校举办者、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等各方代表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应当相对均衡。
在理事会中,设理事长1人,若干名副理事长,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常务理事等。
产生方式上,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或相关组织推荐。而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确定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具体事务。
至于理事会的职责,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主要包括开展自身建设、参与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合作、开展监督评估等4个方面。
这位负责人强调,高校理事会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主体,其组成与运行要围绕和服务于高校的根本任务,特别要体现和遵循公益性原则。
《规程》明确了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保证理事会正确履行职责。要求高校公开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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